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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金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2022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集团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四条 集团公司依法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集团安委会”),构建集团公司“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司其职、全面协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同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承担同等责任。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集团公司其他分管领域的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直接责任人,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实行“双主任”制度,安委会

主任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第一责任人代表)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委员由集团公司其他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三)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

(四)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通报有关决定事项落实的情况;

(五)督促办理工伤保险;

(六)审议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七)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集团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

(四)保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每年年初研究审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每季度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安委办”),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安委办设在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督部,安委办主任由安全保卫监督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全保卫监督部相关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集团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集团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集团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集团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集团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重大环保事故和突发事件,并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督促落实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考核评价;

(十)完成其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十条 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

(三)自觉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监督考核。

(五)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信息报告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七)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报备集团公司,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九)加强防范、防治在本企业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知识、技能培训。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三)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室)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本部(室)人员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防范安全事故;

(二)督促本部(室)人员落实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

(三)参与制定涉及与本部(室)职能相关的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负责督促本部(室)人员遵守公司制度规定,保障办公区域的安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工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提出意见;

(二)依法组织集团公司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纠正;

(五)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依法提出解决建议;

(六)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依法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遵守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协助安全保卫监督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开展本岗位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违纪行为,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

(四)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掌握必要的应急技能;

(五)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范职业病。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经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将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挂钩。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严格按其责任追究决定执行。

相关政府部门未予追究责任的,集团安委会根据事故性质及程度,对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区域的分管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参照上款规定,由集团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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