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确认意见:
我们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签字:
马新强 | 朱松青 | 王晓北 | ||
常学武 | 刘含树 | 熊 文 | ||
刘国武 | 金明伟 | 乐 瑞 |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张 勤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