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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83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强公司治理,保障与投资者(含公司潜在投资者,下同)通畅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原则。

2、信息披露真实、全面、及时的原则。

3、信息披露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4、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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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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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4、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5、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1、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官方公众号、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含反向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2、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含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3、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含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4、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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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5、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含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6、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方式;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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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的其他音像资料等(如有);

5、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如有)。

第十八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九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用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用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2020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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