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5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768,25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3.21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71,425,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25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6,825,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96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405,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8,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1,046,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09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唐琼
3、结论意见: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