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020年10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吕本富
朱大旗
郭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