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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28日在福建省宁德市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以及对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的余额合计57,478.99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担保余额合计31,878.99万元;为参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担保合计0元;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5,600.00万元】。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

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8.20%,没有违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0元;

4、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6,000.00万元;公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元;

5、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资料是由公司提供,其完整性、真实性由公司负责,我们仅就上述资料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2019年度1至6月份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1至6月份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1至6月份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1至6月份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华 刘 宁 郑守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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