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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皇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52民终877号《民事裁定书》,就广东益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润公司”)与本公司、上海鑫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脉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益润公司因与本公司、上海鑫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事项,于2017年11月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及鑫脉公司归还益润公司欠款本金33421896元及利息(按年6%计)。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17)粤5202民初16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益润公司的起诉。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10月26日、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7-128)、《2021年半年度报告》之“第六节重要事项”、《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之“其他重要事项”、《2021年度报告》之“第六节重要事项”以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之“其他重要事项”。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送达的(2022)粤52民终877号《民事裁定书》,益润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粤5202民初1648-4号《民事裁定书》,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向一审法院出具材料证实,2015年7月2日,卢鸿毅(系鑫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私自代表公司将鑫脉公司虚假的债权中41421896元无偿转让给益润公司;卢鸿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益润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益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请参见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益润公司上诉,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相关情况,如有新进展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52民终87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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