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期”、“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中国中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年3月1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2年7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新的《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筹划之初,公司已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2、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
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了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4、上市公司多次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在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中对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保密事项进行了约定。
综上所述,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 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银河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王红兵 | 王镜程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