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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本着公平竞争,提升审计质量,维护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约定书。第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第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十五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两个及以上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监督:

(一)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 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公司审计时,适时监督其是否按照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现场工作,审计委员会、财务部、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果的工作沟通;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期间的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进行适时监督;

(三)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四) 审计委员会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 审计委员会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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