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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部分发行费用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部分发行费用10,718.02万元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卢文兵: 王丽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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