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我们认真审议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采取由发行前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能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实施本次稳定股价的方案。
独立董事:王世豪、崔治文、赵晓菊、林柯、方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