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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后董事会进行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八)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要求。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应当停止履职董事职务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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