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铖昌科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蒋国良)

作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铖昌科技”)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2022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法规要求,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2022年度,铖昌科技共召开6次董事会,本人作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均按法律法规出席会议,参加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6330

(二)股东大会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列席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切实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度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22年2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建立在交易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正处于较快地发展阶段,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从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结合公司发展规划,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的有关内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长期合作的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及人员配置,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聘请其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的有关内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8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要求,我们在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未新增对外担保情况,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

2、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宜,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

三、对公司现场调研的情况

2022年,我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机会及工作闲暇时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本人采用实地现场考察、听取报告、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同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的相关报道,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我作为第一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

期内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参加了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以下议案进行了讨论,同时针对提案从自身专业角度出发,客观的给予分析和建议,有效地履行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会议届次召开时间会议议案
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2月22日1、《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3、《关于差异比较表鉴证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8月17日1、《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5、《2022年下半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10月27日1、《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2、《2022年第三季度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公司2022年度报告编制的履职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本人在公司2022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年度经营报告,全面了解了公司经营状况并进行了实地考察,参加了与会计师的沟通会,审阅了审计前后财务及相关资料,确保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六、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

2022年,本人除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和参加股东大会以外,积极关注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内控制度、财务运作、资金往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实

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公司重大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详细了解,认真审议,督促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2022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注媒体对公司报道。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三)持续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颁布,学习并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本人认为,2022年度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蒋国良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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