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鹏科技”)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世纪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豪鹏科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7号),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1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1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1,943.8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8,056.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8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资报告》(XYZH/2023SZAA5B0159)。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1月3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233,691.77 | 108,056.15 | 广东豪鹏 |
合计 | 233,691.77 | 108,056.15 |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情况及原因
为优化公司产品线生产布局,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效率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前提下,拟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实施地点,新增的实施地点位于“惠州市仲恺区潼湖镇三和村ZKD-004-19-02号”地块,与原实施地点间隔不超过500米,位于同一个园区,具体情况如下:
增加前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
不动产权证号 |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34892号 |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34892号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07627号 |
地块编号 |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ZKD-004-19-01号地块 |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ZKD-004-19-01号地块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ZKD-004-19-02号地块 |
地址(门牌号)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松柏岭大道38号(注) |
注: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实施地址门牌号原为“惠州仲恺高新区中韩产业园起步区松柏岭大道73号”,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调整,前述门牌号已变更为“惠州仲恺高新区中韩产业园起步区松柏岭大道38号”。惠州市公安局幸福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增加该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该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理布局,整合资源。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杨露 | 夏曾萌 |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