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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拟聘任副总经理的相关资料,本次拟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

(6)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熊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边卓 胡耘通 杨安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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