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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武祎玮联系电话: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姓名:滕强联系电话:0755-8190202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保荐代表人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提供的月度对账单逐月查询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其余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2023年,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规定登记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
项目工作内容
公告》(公告编号:2023-118),公司未及时披露2023年1月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合资设立新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对个别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虎、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已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除此之外,保荐人未发现其他需要整改的事项。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资本市场政策、董监高及实控人行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的承诺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租赁房产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3年2月,华泰联合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认定华泰联合证券在履行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持续督导职责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包括:未能及时发现浩欧博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存在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的反映浩欧博违规问题等,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监管措施。华泰联合证券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人员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自查自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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