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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业务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承担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决策。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

(二)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建套期保值执行小组、风控小组;

(四)负责拟订本制度的修改方案,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

(五)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执行小组人员组成由领导小组确定。

执行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组成由领导小组在采购、内审、财务等部门中确定。

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对套期保值执行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出入金手续办理及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发。只有授权书载明的

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被授权人的岗位如发生变动,则被授权人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变更被授权人,执行小组应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套期保值计划流程:执行小组负责起草套期保值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再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执行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执行小组组织实施。

(三)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执行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执行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执行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并严格控制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执行小组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交易结束后,执行小组将与金融机构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风控小组进行审核。风控小组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实施指令及交易的有

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选择境内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签订合同需履行公司审批流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部管理人员及交易员动态了解期货和衍生品的资信情况及发展变化,及时规避风险。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执行小组等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规避保证金不足产生的强平风险。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规定;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如发现业务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同时,公司总经理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总经理及时召集市场、期货、资金、财务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第三十四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和衍生品经纪公司、财务部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表。

第八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有权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若公司因相关人员泄密受到损失的,泄密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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