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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智微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超联系电话:021-20262362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宏敏联系电话:021-2026236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注1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2月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要求,就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规范等
专题进行了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不适用

注1: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39.60%,主要受国际形势不稳定带来的贸易摩擦、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导致下游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激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所致。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不适用
5.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6.有关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7.有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
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ace Group Pty Ltd 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条、第11.11.6条的规定。 2、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年8月11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超魏宏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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