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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4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增加公司为“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智微”)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注销及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近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东莞智微、交通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7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6.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4,110.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5,117.5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1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东莞智微、交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43066285013008077678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6628501300807767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目前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超、魏宏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辅导期结束之日。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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