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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邓川)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邓川作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各项职责,谨慎、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邓川,男,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8年10月至2013年12月,担任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担任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9月至2016年3月,担任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10月至2016年3月,担任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4月至2022年1月,历任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院长;2021年1月至今,担任浙江财经大学人事处处长;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担任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2月至今,担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报告期内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2次,本年应出席会议2次,亲自出席2次,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均按时出席,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具体如下表所示:

会议名称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董事会211002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前,主动获取会议所需资料和信息,认真审阅公司各项议案和定期报告。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了合理建议,充分发表了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2023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2次,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对公司 2023年度 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重大事项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2023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对上述议案均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工作细则的要求,均出席了相关会议,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委员会有序运行提供良好帮助。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于2023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议。本人评估了立信事务所的审计服务经验、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立信事务所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按期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同意续聘立信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进行审议。本人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与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本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查,切实充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所重点关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收入确认、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系列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

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严格要求公司内审部每季度出具内审报告,持续监督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保证公司生产运营的合法、合规。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不仅通过出席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充分、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法律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了解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还积极以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系。

2、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应有职权,对每次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与中小股东保持良好的沟通,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2023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公正、公平,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为了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完成独立董事的工作,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一直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业务学习,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诚信规范第一讲”培训-兴欣新材专场等培训活动,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切实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使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树立自律、

规范、诚信的形象,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贡献力量。2024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尽责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针对性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谢谢!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邓 川

2024 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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