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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于2019年10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招商港口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实现对公司中高核心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关键员工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6.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7.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实现对公司中高核心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关键员工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6.公司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7.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和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认为招商港口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期股权激励计划。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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