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则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该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汴生、王京宝、刘振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