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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在公司官网:http://www.yuneng.com.cn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咨询电话:0371-69515111,传真:0371-69515114,邮箱:yuneng@vip.126.com。

第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会计师、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十七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十八条 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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