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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01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人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因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而发生,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金材科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实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与认购对象进行了沟通,帮助其了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范围、持股期限、持股计划的规模等方面内容,积极推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但由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员工人数较多,还需要进一步安排缴款事宜,预计无法

按期实施完成。现拟延期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续、有效、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延长6个月,即至2019年8月5日前完成股票购买。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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