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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提供担保事项,因乌海化工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而发生,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1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是综合考虑目前的市场环境等因素后提出的。公司决定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在审议该

项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希望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员工意愿,继续择机选择合适的方式,努力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实现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发展。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二○一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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