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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113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8月17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下午3:00至2019年8月21日下午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卢晓青先生(董事长周奕丰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卢晓青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5,317,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5,1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5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46,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78,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

3、公司4名董事、2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总表决结果:

同意1,195,173,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0%;反对1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4%;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7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0290%;反对1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748%;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61%。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总表决结果:

同意1,195,173,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0%;反对1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4%;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70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0290%;反对1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748%;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61%。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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