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154 号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优化调整小家电业务的公告》等公告称,你公司董事会以5票同意,2票反对,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小家电业务的议案》,拟将出口小家电业务进行优化调整(不含ACA),主要保留以咖啡机、小马达业务等为主的中高毛利、不亏损或少亏损业务,视具体情况放弃或出售面包机等烧烤类低毛利、亏损严重或议价能力不强的业务。我部对上述情况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你公司多名董事对《关于优化调整小家电业务的议案》提出异议,表示议案发送时间短,议案材料不够充分,无法判断该议案对公司的影响和相关风险。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优化调整小家电业务的具体方案以及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你公司董事沈悦惺提出,本次会议涉及消减公司现有业务收入规模约70%,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该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之一,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见本次议案中有相关安排。请你公司对照本所《上市规则》和你公司《公司章程》论证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书。
3、2021年3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注函回复公告以及《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意见》称,“现阶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冬雷先生并未构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司董监高任职法律障碍情形”。近日我所收到投资者投诉称,该《回复意见》明显违反我国诉讼制度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后,相应判决内容生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有异议进而提出申诉,在申诉成功前,不影响二审判决的效力。因此,王冬雷先生因上述债务到期未清偿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在法律上是确定的。只有在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且最终改判之后,方能重新具备董事资格。请你公司聘请律师对王冬雷是否具有董事任职资格以及王冬雷在本次董事会投票结果是否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4、你公司董事沈悦惺提出,你公司于3月1日召开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至今仍未公布。请你公司对上述情况作出说明,你公司是否违反本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