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2020年4月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产品销售合同》,将进一步加大公司碳纤维专用装备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和产业化进程,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助于公司新盈利增长点的形成。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产品销售合同》,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 章靖忠 吴江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