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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的金额:34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2023年3月27日,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科技)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应诉通知书》显示,元峻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长春中院已立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元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峻公司)

被告一: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二:吉林宝旌碳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宝旌)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申请号201180008871.2号、授权公告号CN 102782198 B号“氧化炉”发明专利,原专利权人为艾森曼股份公司,因公司合并,涉案专利人变更为元峻公司。

该发明专利权利第1、3项的保护范围具体说明如下:

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氧化处理纤维的氧化炉,具有壳体、处理腔、鼓风装置、抽吸装备、通风机、加热装置、导向辊,其特征主要是鼓风箱和出口的布置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专利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化炉用于制造碳纤维。

元峻公司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在销售给吉林宝旌的“吉林精功3号线”中擅自制造、销售其享有专利权的氧化炉产品;认为吉林宝旌明知公司在“吉林精功3号线”中制造、销售的氧化炉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仍然购买使用。

元峻公司工作人员在“吉林精功3号线”施工现场拍摄了产品与图纸照片,经技术对比,认为精工科技的氧化炉产品,落入元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CN 102782198 B号“氧化炉”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保护的氧化炉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支出40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228.53万元(不含本次与元峻公司的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2%。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依法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应诉。目前,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正式受理,公司认为基于公开号为US4515561A的纤维处理炉和公开号为JP2002-115125A的热处理炉及使用其的碳纤维制造方法,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

2、精工科技在涉案产线中使用的氧化炉为本公司自主研发,并已申请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已授予,发明专利正在实质审查中。

3、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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