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9075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19年9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下合称“本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336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业部核心骨干与其他中层及以下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对激励时间模式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6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月、32个月、44个月后分批次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8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8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8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依据《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股票期权才可按照个人可行权比例进行行权。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及其它内容详见《考核管理办法》。
(3)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如行权期内任一年度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行权条件,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如行权期内的任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未达标的,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30.57元。
(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年8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8月16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9年8月19日,公司在内部网站上发布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2019年8月30日,公司发布《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9年9月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19年9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9月11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由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份额,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1336人调整为1333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000.00万份变更为4,996.6103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授予的情况
1、授予日:2019年9月11日
2、授予数量:4,996.6103万份
3、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获授的股票期权(万份) | 获授股票期权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获授股票期权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
张建群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70.0000 | 1.4009% | 0.0656% |
吕启涛 | 董事、副总经理 | 78.5049 | 1.5712% | 0.0736% |
周辉强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70.0000 | 1.4009% | 0.0656% |
杨朝辉 | 副总经理 | 121.8250 | 2.4382% | 0.1142% |
杜永刚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42.0000 | 0.8406% | 0.0394% |
董育英 | 副总经理 | 17.9759 | 0.3598% | 0.0168% |
赵光辉 | 副总经理 | 74.3100 | 1.4872% | 0.0696% |
任宁 | 副总经理 | 17.4800 | 0.3498% | 0.0164% |
宁艳华 | 副总经理 | 28.4175 | 0.5687% | 0.0266% |
王瑾 | 副总经理 | 79.3470 | 1.5880% | 0.0744% |
陈克胜 | 副总经理 | 49.3657 | 0.9880% | 0.0463% |
吴铭 | 副总经理 | 29.9169 | 0.5987% | 0.0280% |
尹建刚 | 副总经理 | 140.2558 | 2.8070% | 0.1314% |
罗波 | 副总经理 | 7.6716 | 0.1535% | 0.0072% |
黄祥虎 | 副总经理 | 24.8948 | 0.4982% | 0.0233% |
唐政 | 副总经理 | 60.0383 | 1.2016% | 0.0563% |
事业部核心骨干与其他中层及以下员工(1317人) | 4,084.6069 | 81.6921% | 3.8279% | |
合计(1333人) | 4996.6103 | 100% | 4.6826% |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9年9月11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4,996.6103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每份股票期权平均公允价值为7.40元,授予的4,996.6103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36,981.73万元。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年份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合计 |
各年摊销股票期权费用(万元) | 4,883.87 | 14,651.61 | 10,504.04 | 5,564.84 | 1,377.38 | 36,981.73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
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大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业部核心骨干与其他中层及以下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以2019年9月11日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向1333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6103万份股票期权。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年9月11日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向1333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6103万份股票期权。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