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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1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公司上述事项相关文件,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和大族数控符合分拆上市的条件,本次分拆上市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拆大族数控至创业板上市具备可行性,我们对本次分拆表示认可,并且我们同意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和其他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在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大族数控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在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稳定公司管理层队伍,激励管理层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增加股东回报,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经我们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亚英、邱大梁、谢家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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