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6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或“原告”)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诉邱少杰与盾安环境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19)浙06民初350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邱少杰
案由:合同纠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2,828.66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6.20万元(以12,828.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从2019年5月20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3日,往后继续按该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2,834.86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6年2月19 日,原告与被告以及案外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雷股份”)、邱百堂、邱养堂、陆小丽、俞小红、沈洪昌签订《投资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等作为精雷股份的股东同意对精雷股份增资扩股,原告认购精雷股份新增股份714 万股。增资完成后,被告以及案外人陆小丽、俞小红、沈洪昌将其持有的268 万股精雷股份股份转让给原告。
在上述的增资和转让协议中分别约定:1、“本次增资事项丙方(即原告)的投资估值系以精雷股份业绩目标实现为基础:公司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8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精雷股份未能实现该业绩目标时,被告应按照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约定以股份或现金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2、“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丙方(即原告)的投资估值系以精雷股份业绩目标实现为基础: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预测净利润分别应不低于 2500万元、3200万元和5100万元。” 在精雷股份未能实现该业绩目标时,被告应按照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以股份或现金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原告。
后原告与被告、精雷股份就投资协议管辖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并签订《争议管辖权变更协议》,约定管辖方式变更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协议签订后,2016年、2017年、2018年精雷股份均未达到相应业绩承诺,被告根据协议约定分别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补偿款23,350,086元;于2018年3月20日向原告支付2017年补偿款51,742,453.22元。
根据精雷股份2019 年4月19日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补偿款为12,828.66万元。但上述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妥善处理此次诉讼。鉴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