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6月10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7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关注函内容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雷股份”)、邱少杰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洪昌于2016年2月19日签署的《投资协议》,精雷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邱少杰承诺精雷股份2016、2017、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对应受让股份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200万元、5,100万元。2018年,精雷股份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4,187.7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补偿协议的约定,邱少杰应向你公司补偿12,828.66万元。截至目前,邱少杰未向你公司偿付上述业绩补偿款。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我局 提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邱少杰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具体计划。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77号)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