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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322,912.05万元人民币,报告期内实际担保发生额合计为81,575.09万元;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93,234.74万元,占公司2019年6月末净资产的70.81%。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20,000.002018年9月25日17,633.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7,000.002018年2月9日6,200.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15,000.002018年10月26日15,000.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20,000.002018年4月23日3,209.19连带责任保证3年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10,000.002019年1月14日10,000.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22,000.002019年1月23日18,925.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1,000.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7,000.002018年7月31日4,777.92连带责任保证3年
盾安(芜湖)中元自控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5,000.002019年3月5日5,000.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盾安(芜湖)中元自控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10,000.002019年4月17日6,800.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11,000.002019年1月10日8,100.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5,000.002018年3月23日651.37连带责任保证3年
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20,000.002017年4月26日7,694.16连带责任保证3年
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3,000.00————连带责任保证3年——
盾安金属(泰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3日10,312.05————连带责任保证1年——
盾安传感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6,600.002015年10月29日3,500.00连带责任保证5年

3、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1)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江南化工与公司签订50,000.00万元等额连带责任互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截至2019年6月30日,盾安环境对江南化工的担保余额为14,000.00万元,江南化工对盾安环境的担保余额为20,000.00万元。

(2)盾安控股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盾安控股与公司签订100,000.00万元等额连带责任互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截至2019年6月30日,盾安环境对盾安控股的担保余额为71,744.10万元,盾安控股对盾安环境的担保余额为79,393.94万元。

4、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5、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价格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公司2019年1-6月份其他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购买及销售商品、承租房产、提供与接受劳务、垫付水电费等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的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马永义、王新、彭颖红

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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