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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1-01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

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盾安精工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8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62%,转让价格不低于5.6元/股;

2、 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在完成公开征集转让程序前,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精工”)《关于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告知函》,盾安精工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盾安环境180,000,000股股份,占盾安环境总股本的19.62%,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现将盾安精工本次拟公开征集转让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性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盾安精工持有公司股份270,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9.48%。本次转让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18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62%,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并委托杭州产权交易所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盾安精工完成接收意向受让方申请、交易资金结算、组织竞价等活动。本次股权存在质押,质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二)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价格不低于5.6元/股。最终交易价格将依据相关法规,以公开征集并在比较各意向受让方报价的基础上确定。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完成前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二、本次公开征集的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仅限公司法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应针对拟转让的全部股份。

3、意向受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合法资金来源,商业信用良好,已足额筹措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或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

4、意向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5、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二)意向受让方的承诺事项

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股份后,该等股份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股份之后,不提议改变盾安环境的注册地,对于盾

安环境其他股东提出的迁址提议投反对票。

3、意向受让方承诺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盾安环境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交易若未能获得有权政府机构审批通过,则双方终止交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意向受让方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开征集期限

本次公开征集期限为15个交易日,即 2021年 03月30日至 2021 年 04月20日。

四、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资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于公开征集期截止时间前(即 2021 年04月20日)16:00(北京时间)之前向杭州产权交易所现场报名,同时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一)递交受让申请的资料要求

1、股份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股份受让申请》,明确向盾安精工提出受让盾安环境股份的申请,载明受让意向。

2、资格证明材料

(1)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有限合伙企业需提供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最近三年(设立至今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以来,下同)的审

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若意向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需补充提供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有);

(3)意向受让方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详版);

(4)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或证明(包括资金来源分类及比例、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的措施,银行及权威金融机构针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资金支持和证明文件等);

(5)意向受让方关于同意受让本次转让股份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6)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人员的授权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付款凭证。

3、《报价函》

内容包括每股报价(单价和总价)及报价说明(报价具体、唯一,不得为区间价或限制性价格),报价不得低于 5.6元/股;如报价高于5.6元/股的,则高出金额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4、承诺文件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承诺书》,就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确认和承诺。

5、有关法律法规及盾安精工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开征集期内委托授权代表携授权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全套申请材料现场送达至杭州产权交易所,不接受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递交的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申请材料的接收

盾安精工指定的接收人及申请资料接收地址如下: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571-85085366接收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受理时间:公开征集期间的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本联系方式仅在公开征集期间用于回复与公开征集相关的问题,不接受任何就盾安环境经营管理情况相关的咨询。

五、保证金及转让价款的支付要求

意向受让方按照本次公开征集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即视为已经完全了解并决定自愿、完全接受和遵守本次公开征集所列全部条件和要求的承诺,且已对盾安环境的情况通过公开信息予以充分了解。

(一)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公开征集期限内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亿元的保证金, 汇入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前与前述联系人确认。

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5828100060468;

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

汇款时务必注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全称和“受让盾安环境股份保证金”字样,付款单位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须一致。若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则受让申请将被视为无效,杭州产权交易所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股份转让价款等。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盾安精工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二)履约保证金及股份转让价款

受让方应在盾安精工要求的时间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股份转让价款(协议签订当日,其已付的保证金自动依次转为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9048101040044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汇款时务必注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全称和“盾安环境股份转让价款”字样,付款单位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须一致。

(三)价款支付的特别条款

1、若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拒绝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不履行其义务的,或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或者由于受让方其它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盾安精工有权要求该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交易双方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后,盾安精工将根据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交割手续,若本次转让因第三方原因未完成交割的,盾安精工将向该受让方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 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确定

(一)信息披露期满,无人申请受让或受让资格不予确认的,则不组织竞价。

(二)公开征集期满,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由盾安精工协商确定最终转让价格及受让方。

(三)公开征集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经盾安精工确认的意向受让方的,则盾安精工委托杭州产权交易所采用其线下平台产生报价结果,并由盾安精工确定最终转让价格及受让方。

七、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在完成公开征集转让程序前,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在

本次公开征集规定的期限内,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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