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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南京航健航空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资入股宏光空降装备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转让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收购南京航健航空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收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吴贤、范开华、张炳良合计持有的南京航健航空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70%股权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对增资入股宏光空降装备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增资入股宏光空降装备有限公司,有利于开拓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

竞争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增资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对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将其持有的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学军、张国华、景旭

2019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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