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3 证券简称:中航机电 公告编号:2021-044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五号院A座25层252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树刚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2,216,283,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0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96,390,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419,893,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0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419,893,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0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419,893,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086%。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分别选举周勇先生、李云亮先生、夏保琪先生、蒋耘生先生、杨鲜叶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周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04,206,9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816,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38%。
1.2选举李云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04,206,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816,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38%。
1.3选举夏保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04,207,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817,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41%。
1.4选举蒋耘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03,985,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595,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710%。
1.5选举杨鲜叶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03,986,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596,039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712%。
2、关于增补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198,746,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2,356,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2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