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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0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的考核目的。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关

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斌、陈结淼、杨靖超、陈基华、崔鹏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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