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年度借款总额的议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提供借款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助于加强协鑫智慧能源运营发展能力,有助于加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提升,有利于公司发展。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本次提供借款的借款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借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提供借款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