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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7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低于预计总金额,系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遵循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且交易定价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增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下属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曾鸣李明辉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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