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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3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2023年3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941,697,3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01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62,079,8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844%。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15,965,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15,965,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3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31,87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69%;反对1,1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8%;弃权8,628,7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6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736%;反对1,19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88%;弃权8,628,7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476%。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王明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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