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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1

证券代码: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19-44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信和平”)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实施“新金融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财务报表格式

财务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按照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结合财会[2019]6号文件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和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利润表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反映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项目的填列口径,明确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主要反映:(1)企业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2)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示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六、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会计准则、法规的要求进行的变更,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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