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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控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4

证券代码:400076证券简称:华信控3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然气”)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作出的关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诉上海天然气保证合同纠纷([2020]浙01民初489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光大兴陇诉上海天然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杭州中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海天然气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2020)浙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杭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天然气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华信国际对光大兴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借款本金293,600,000.00元及其利息、复利和罚息(206,600,000.00元自发放日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8.2%计算利息,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计算罚息;87,000,000.00元自发放日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按年利率8.2%计算利息,2018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计算罚息。应当支付的利息需扣除华信国际2018年4月30日支付的

11,332,759.45元利息。以上二笔贷款自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结算的利息在扣除前述11,332,759.45元利息后按照年利率16.4%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2、因华信国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中应扣除华信国际已清偿的复利2,609,284.74元及在执行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的债务69,122,704.00元。

(二)上海天然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光大兴陇支付律师代理费284,610.90元。

(三)驳回光大兴陇信托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5,079.00元,由上海天然气负担1,984,000.00元,由光大兴陇负担21,07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上海天然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自2018年公司经营遭遇重大困难以来,应收账款出现大规模逾期等情况,公司整体资金短缺、流动性缺乏,经营情况持续恶化,各项到期债务出现较大的资金兑付困难。截止目前,上海天然气尚未支付上述款项。由于该判决尚未生效

并进入执行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2020)浙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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