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中捷: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6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19-153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45)。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5日下午15:00-17: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炫尧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1名,代表股份共计

297,034,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85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294,927,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7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股份共计2,106,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080,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2%。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炫尧、董事倪建军、职工董事陈国强、监事顾新余,以及本次会议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公司副总经理王端和赖小鸿、财务总监黄利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姚磊和张倩两位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表决结果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细内容见附件1。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34,40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反对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0,0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80,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讨论《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提名余雄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余雄平先生简历见附件2。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75,105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1,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69%。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提名张黎曙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张黎曙先生简历见附件2。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75,105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1,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69%。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提名李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李辉先生简历见附件2。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75,105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1,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69%。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讨论《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提名李会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李会女士简历见附件3。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307,815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53,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69%。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关于提名庄慧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庄慧杰先生简历见附件3。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75,10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68%。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讨论《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01《关于提名林鹏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林鹏先生简历见附件4。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75,10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68%。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2《关于提名陈齐坚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陈齐坚先生简历见附件4。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75,10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68%。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姚磊律师、张倩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附件1: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序号原条款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由蔡开坚、蔡冰、佐藤秀一( 日本国籍)、玉环兴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浙江桑耐丽铜业有限公司) 和北京网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 2001 年 8 月 9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300001008060。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由蔡开坚、蔡冰、佐藤秀一( 日本国籍)、玉环兴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浙江桑耐丽铜业有限公司) 和北京网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 2001 年 8 月 9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8358471J。
2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第四十九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股数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通过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的股份前,必须向公司披露其收购计划并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如果没有披露并且未经董事会批准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则该股东(包括通过一致行动人)自动放弃其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若因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成为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中高层人员变动的,应履行公司与公司中高层人员签订的有关协议。删除此条。 原第五十条变更为第四十九条,以后各条文号的顺序依次调整。
6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且持有时间一年以上的股东,如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 非独立、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者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以上的股东提出。 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第一百零九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职工董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适用本章程第五章第三节规定; (三)董事会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格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表决权股份总数1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向每一次选举非职工董事的股东大会可提名不超过全体非职工董事的1/5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的选举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候选人中有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候选人名单。 独立董事的提名适用本章程第五章第三节规定。
7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监事会以决议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且持有时间一年以上的股东,如推派代表进入监事会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监事会或者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以上的股东提出。 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向每一次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股东大会可提名不超过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第一百一十条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格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候选人名单。
8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非职工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其选举机构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时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其权利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受到合理限制。第一百三十一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9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超过上一届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0第二百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可设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1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12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担任的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其选举机构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监事人数不超过上一届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3。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13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附件2:

余雄平先生简历余雄平,男,1976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曾就职于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奥康中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永嘉奥康力合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永嘉奥康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奥康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Light InTheBox Holding Co., Ltd 董事、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

余雄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余雄平先生现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除上述外,余雄平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余雄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黎曙个人简历

张黎曙,男,1972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投资经济管理专业。曾就职于玉环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历任玉环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科科长;玉环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至今担任玉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黎曙先生不曾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

张黎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张黎曙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黎曙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辉个人简历李辉,男,1974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市场营销专业。曾就职于玉环县财务开发公司;历任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玉环市财务开发公司经理。2018年至今担任玉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辉先生不曾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

李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李辉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3:

李会个人简历李会,女,1971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本科)。曾就职于国营河南兴华机械制造厂、台州中山泵业有限公司、浙江方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洪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至今任台州鸿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会女士不曾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李会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李会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会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庄慧杰个人简历庄慧杰,男,1976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毕业于浙江法律学校,在职大学学历。曾就职于玉环县人民法院,担任玉环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等职务。2018年至今担任浙江法校(玉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庄慧杰先生不曾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

庄慧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庄慧杰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庄慧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4:

陈齐坚先生简历陈齐坚,男,1983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会计专业。曾就职于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部经理。现任中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温州中瓯房地产有限公司监事、永嘉中瓯房地产有限公司监事、温州中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监事、温岭中梁豪置业有限公司监事。陈齐坚先生不曾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

陈齐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陈齐坚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齐坚先生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持有公司25,200股股份。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陈齐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林鹏先生简历

林鹏,男,1974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计学专业。曾就职于浙江康龙鞋业有限公司监事、福州奥康鞋业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永嘉奥康力合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鹏先生不曾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

林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林鹏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林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