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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工作,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19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59亿元的担保额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3,7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0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28.05%。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因此,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 王廷富 郭全芳 彭韶兵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8月 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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