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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及转让公司股票的情形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上述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股份转让及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转让股份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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