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及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2021年上半年为晋江七匹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加上2020年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合同,2021年上半年公司主要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人 | 担保对象 | 授信银行 | 担保类型 | 审议批准的额度 | 担保发生额 | 担保余额 | 授信有效期 | 担保合同 签署时间 | 担保期限 | 债务是否逾期 |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晋江七匹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泉州银行 | 最高额担保 | 2,000.00 | - | - | 2020.8.26-2021.8.6 | 2020年8月26日 | 两年 | 否 |
交通银行泉州分行 | 5,000.00 | 472.50 | 472.50 | 2020.12.8-2021.12.8 | 2021年1月12日 | 两年 | 否 | |||
工商银行晋江分行 | 5,000.00 | - | - | 2020.12.28-2023.12.27 | 2021年1月14日 | 三年 | 否 | |||
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泉州分行 | 最高额担保 | 10,000.00 | 3,694.90 | - | 2020.6.15-2021.6.15 | 2020年6月15日 | 三年 | 否 | |
泉州银行 | 12,000.00 | 3,205.63 | - | 2020.8.26-2021.8.6 | 2020年8月26日 | 两年 | 否 | |||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 3,000.00 | 2,956.06 | 2,956.06 | 2021.3.1-2021.11.4 | 2021年3月1日 | 两年 | 否 | |||
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 最高额担保 | 3,000.00 | - | - | 2021.3.1-2021.11.4 | 2021年3月1日 | 两年 | 否 | |
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3,750.00 | - | - | 2020.10.23-2021.9.14 | 2020年10月23日 | 一年 | 否 | |||
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厦门分行 | 最高额担保 | 8,000.00 | - | - | 2021.1.29-2022.1.29 | 2021年5月20日 | 三年 | 否 | |
合计 | 51,750.00 | 10,329.09 | 3,428.56 |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由公司及入池的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共享票据池质押融资金额,以其提供的票据
为入池企业履行融资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其中,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应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为3亿元(已分配给子公司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1亿元授信额度),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应的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7亿元。各担保对象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担保余额”按实际融资的余额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业务涉及的担保余额为6,033.64万元。
除以上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1.58%,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制定并严格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流程及风险控制进程,相关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进行了及时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产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为其提供担保不存在重大风险,也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其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2021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赵蓓 刘晓海 吴育辉 戴亦一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