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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预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易达”)拟通过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债务融资业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担保”)为安易达本次定向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同时,公司控股孙公司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为省融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反担保期限为一年。公司控股孙公司达安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为省融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反担保期限为一年。上述担保事项属于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保证安易达的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孙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关于修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现就公司关于修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三、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四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四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预案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核查,现就本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参股孙公司广州四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有利于四方传媒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规范发展,完善激励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上市公司总体经营战略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参股孙公司广州四方传媒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调整参与投资股权基金份额及变更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调整参与投资股权基金份额及变更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资料,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调整参与投资股权基金份额及变更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符合子公司目前资金的整体安排,有利益于优化基金结构,对其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调整参与投资股权基金份额及变更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

吕 德 勇 陈 凌 苏 文 荣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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