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韦典含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韦典含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提名韦典含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上述人选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
吕 德 勇 陈 凌 苏 文 荣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