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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23-018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9:15至2023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哲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3人,代表股份数量518,183,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922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量443,915,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6304%。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韦典含女士,代表公司股份233,391,995股

股东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代表:胡腾女士,代表公司股份140,344,607股

股东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韦典含女士,代表公司股份70,172,302股

股东曾凤莲代表:卢静远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00股

股东:陈照山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00股

股东:孔锦钊先生,代表公司股份5,200股

股东:孔显锋先生,代表公司股份200股

股东:利志华先生,代表公司股份200股

股东:刘富荣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00股

股东:卢伟强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00股

股东:王金勇先生,代表公司股份200股

股东:徐文盛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00股

股东:周敏女士,代表公司股份500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0人,代表股份数量74,267,5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0人,代表股份数量74,274,3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2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6,895,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4%;反对1,197,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1%;弃权9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6,895,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5%;反对1,196,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0%;弃权9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92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66%;反对1,16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5%;弃权97,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7,704,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5%;反对44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7%;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795,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8%;反对444,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1%;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17,203,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9%;反对87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弃权107,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529,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08%;反对1,552,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弃权10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20,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34%;反对1,552,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00%;弃权10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3,445,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37%;反对81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06%;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445,25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37%;反对81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06%;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2023年财务预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7,334,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3%;反对829,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0%;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7,328,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51%;反对84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2%;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420,0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98%;反对845,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8%;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吕德勇、陈凌、苏文荣、计云海、朱征夫、范建兵2022年度述职报告。范建兵先生代表六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详尽汇报了各自在2022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的情况。《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3年3月31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韩思明先生、张颖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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